(2015)围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东与被告于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东,于洪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武东。被告于洪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东与被告于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国会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