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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东与被告于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东,于洪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武东。被告于洪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东与被告于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国会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