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负责人陈露君,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炎,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南东坑村岭下桥,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工业集中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