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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436号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毋龙飞,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9657.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毋龙飞谈话,申请人方同意被执行人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向其支付16万元本案执行完毕。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16万元交入我院,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出具收条,案款发还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