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刘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肖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