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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刘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肖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