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缪锐光与叶逢光、阮涟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锐光,阮涟漪,叶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缪锐光,男,汉族,1982年4月3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涟漪,女,汉族,1985年8月19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逢光,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缪锐光和被执行人叶逢光、阮涟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逢光、阮涟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32.9万元及执行费4835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逢光、阮涟漪所有的银行存款3338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