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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诉前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和平与阳日灵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和平,阳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诉前保字第10号申请人唐和平。被申请人阳日灵。本院审理申请人唐和平诉被申请人阳日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阳日灵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R**××丰田牌轿车,申请人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阳日灵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R**××丰田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收到本裁定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阳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克铭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