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海进、高渊、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海进,高渊,贺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海进。被告高渊。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程。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海进、高渊、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李文武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