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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海进、高渊、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海进,高渊,贺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海进。被告高渊。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程。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绥德县华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海进、高渊、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李文武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