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利与王旭峰、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王旭峰,王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利,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旭峰,男,40岁,汉族,个体。被告王利华,女,41岁,汉族,个体。原告张利诉被告王旭峰、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450.00元,利息7274.3元(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共计17个月),利息2.2分(月息);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