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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平与被告朱静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朱静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51号原告黄平,身份证号2301221959********,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五委**组。被告朱静艳,女,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金源华府*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与被告朱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朱静艳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静艳所有的坐落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191号商服楼房产,房权证号为和平街字第002292-**号,查封期间为3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出卖或抵押;二、查封担保人赵新华所有的坐落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福地公寓1-1801房产,房权证号为第20110604**号,查封期间为3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出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