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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焦、刘南君、刘博文与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徐五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刘焦。原告刘南君。原告刘博文。法定代理人刘焦,系刘南君、刘博文父亲。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文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五讲。原告刘焦、刘南君、刘博文与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徐五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焦、刘南君、刘博文的诉讼代理人陈将、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五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焦、刘南君、刘博文诉称,2013年3月2日下午,刘焦在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徐五讲是包工头,刘焦被撂放在车间的石头砸伤,共住院治疗54天,已构成七级伤残,被告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但对其他费用的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308664.47元。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10月23日原告以同一案由和事实已向泌阳法院起诉,泌阳法院以(2013)泌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为生效裁定;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申请仲裁,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驳回起诉;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刘博文系刘焦事故发生五个月以后才怀孕,不属被抚养人范围。综合上述,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五讲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期满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焦受雇于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劳务工作。2013年3月2日17时许,原告刘焦在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的车间工作时,因撂放在车间里的石头断裂,将刘焦左小腿砸伤,造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刘焦受伤后,被送往泌阳县骨科医院治疗,后转入驻马店市骨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54天,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了原告后续取钢板费用5000元。原告刘焦在住院期间,被告泌阳县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医疗生活费用18500元。原告刘焦对其伤残等级委托鉴定,2013年9月2日经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焦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刘焦为要求赔偿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刘焦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驻马店申正临床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刘焦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3)泌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刘焦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刘焦的起诉。裁定生效后,原告刘焦于2014年9月22日向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为此,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另提交了其在达州市通川区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及该区浦家派出所签章的蒲家镇朱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其在该市区居住,以此要求按照城镇标准准获得赔偿。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泌阳县顺天实业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告刘焦受雇于被告泌阳县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刘焦在工作中受伤,依法成立工伤。原告享有请求被告泌阳县顺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据劳动法法律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刘焦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其未依法申请仲裁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之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本院依法驳回起诉后原告刘焦于2014年9月22日向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原告已不能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刘焦请求被告泌阳县顺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焦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为:原告刘焦的误工费计算到定残的前一日为14614.85元(210天×25402元/365天),护理费4212.30元(54天×28472元/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54天×20元),营养费810元(54天×15元),被抚养人刘南君生活费14283.27元(15年×6348.12元×30%/2),交通费酌定600元,残疾赔偿金56496.6元(20年×9416.1元×30%),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以上合计107097.02元。原告刘焦住院期间被告泌阳县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医疗生活费用185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泌阳县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刘焦、刘南君各项损失88597.02元。原告要求被告徐五讲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徐五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从本案的证据看,被告徐五讲只是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应承担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徐五讲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按照其购房所在地的城镇标准赔偿,但其只提交了购房合同及居住情况证明,而其工作地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在乡镇,并非在城市,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入来源在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的复函》的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刘博文出生于2014年5月15日,其出生日期在本案事故发生(2013年3月2日)后的15个月之后,说明其在本案发生时并未受孕,不属于赔偿的权利人,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后期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可待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焦、刘南君各项损失八万八千五百九十七元零二分。二、驳回原告刘焦、刘南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博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0元,原告刘焦负担3880元,被告泌阳县顺天石业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林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宗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