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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亚潭诉尹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潭,尹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魏亚潭被执行人尹永刚本院依据(2015)渭滨民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魏亚潭诉尹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659元及该款的利息3399.5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永刚银行存款61518.5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