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习平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奥力航宇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习平,乌鲁木齐市奥力航宇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陈习平。被告:乌鲁木齐市奥力航宇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习平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奥力航宇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退原告。审判员 郭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