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夕银、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夕银,储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余夕银,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储志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夕银与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储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夕银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储志强在岳西县天权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股权或股权收益采取保全措施,以3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夕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储志强在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或股权收益。上述保全以3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