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任嵘钦与丁傅滨,王静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嵘钦,丁傅滨,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任嵘钦,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丁傅滨,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王静,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任嵘钦与被申请人丁傅滨,王静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傅滨,王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相关财产。申请人任嵘钦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嵘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傅滨,王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相关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