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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俊珠与奚延和、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丰田农化经营门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640号申请执行人高俊珠。被执行人奚延和。被执行人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丰田农化经营门市。负责人奚延和。申请执行人高俊珠与被执行人奚延和、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丰田农化经营门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