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永执民字第6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飞华与应龙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飞华,应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6727号申请执行人:吕飞华。被执行人:应龙安。申请执行人吕飞华与被执行人应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制作的(2013)金永调确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永执民字第67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