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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桂生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桂生。申请再审人周桂生因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周桂生申请再审称,盐城市人民政府做出的盐政发(1998)220号文件(以下简称(1998)220号文件)中关于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的规定与苏建发(1997)428号文件规定不一致,其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但江苏省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周桂生起诉称,其于2003年11月20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要求撤销(1998)220号文件中关于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的内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交的周桂生投诉材料,作出苏法复函1号《告知函》。周桂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交的周桂生投诉材料,作出苏法复函1号《告知函》,告知周桂生,“如你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方可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实际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审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桂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桂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