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峰、林岳与崔茹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林岳,崔茹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异字第18号异议人张峰,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臣斌、李凤霞,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岳,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桂娟、王子晨,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茹婷,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岳与被执行人崔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审查,依法由审判员宋兰芳、李霭杭,人民陪审员李素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峰提出异议认为,林岳诉崔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627号调解书,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案中崔茹婷名下的某小区12号1单元302室房屋已被查封,即将有可能依法处置以清偿崔茹婷对林岳的债务。正是如此,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该房屋于2007年出售给异议人,崔茹婷于2010年10月20日收清了分期支付的房款,于2012年又收取了代办过户手续的费用2.5万元,房款及过户费用共收取42.558万元。涉案房屋已归异议人张峰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并依法解除查封,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辩称,一、根据听证前我方阅卷得知异议人并未交清全部房款。二、涉案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我方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低价出售房屋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经本次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林岳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兴财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崔茹婷名下位于北京东路某小区18-1-102号、12-1-302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22820、2008012238,以上保全价值共计140万元)。2015年1月4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林岳诉被告崔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崔茹婷于2015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林岳偿还借款1173995元。另查明,崔茹婷于2007年4月28日打收条收取张峰购房款10万元整。2007年5月11日,崔茹婷打收条收张峰现金5万元。2007年10月8日,崔茹婷打收条收张峰房款2万元。2008年3月28日,张峰将10万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钱汇入席某账户。2008年12月17日,崔茹婷打收条收张峰还款3000元。2010年10月20日,席某打收条收张峰还款4万元整。2012年12月22日,席某、崔茹婷给张峰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席某、崔茹婷承诺于2013年6月底将位于某小区12号1单元302室过户于张峰,特此承诺!承诺人:席某、崔茹婷2012.12.22号”。2014年11月29日,崔茹婷给张峰、田某写承诺书一份载明:“张峰、田某现居住的某小区12号楼1单元302室于2007.5月份从崔茹婷手中购入全新房,面积141.56,单价3000/㎡,房款共计425580元。房产证崔茹婷一直未给买方办理是因为房款一直拖欠未清。在2012年6月份共分8次付清,共支付499000元。现崔茹婷承诺在2015年10月底将房屋过户于张峰、田某名下,过户费崔茹婷承担三万元,剩余部分由张峰、田某承担。崔茹婷现将此房抵押于银行作贷款用途。但不能出售、转让、顶账。承诺人:崔茹婷2014.11.29”。再查明,张峰于2007年9月15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宁夏有线电视用户证。2007年9月18日,张峰与银川市东部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供用气合同。2007年7月6日至2012年8月31日,张峰缴纳过该涉案房屋电费。并且交纳了该房屋的物业费。又查明,2015年4月4日,林岳与崔茹婷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崔茹婷将涉案房屋以75万元价格卖给林岳。林岳在2014年2月10日在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作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于2007年5月由原产权所有人崔茹婷出售给异议人张峰,异议人张峰从2007年5月至2012年6月分8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499000元,并且异议人张峰从2007年就在银川市某小区12号楼1单元302室居住。2015年4月4日,崔茹婷将涉案房屋以75万元价格再次卖给林岳。以上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就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先接受标的物交付或者完成登记的买受人应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向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买受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异议人张峰首先取得该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所以异议人张峰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中止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12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宋兰芳审 判 员 李霭杭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宏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