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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思义与王运连、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思义,王运连,王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吕思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王运连,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志祥,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思义与被告王运连、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