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思义与王运连、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思义,王运连,王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吕思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王运连,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志祥,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思义与被告王运连、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