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8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闯诉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闯,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891-3号原告姚闯,男,出生于1988年1月15日,汉族。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开发区朝阳路。法定代表人王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闯诉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五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姚闯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