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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智敏与陈春和、陈清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6769号原告郭智敏,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春和,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清增,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敏与被告陈春和、陈清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智敏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人民币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元,由原告郭智敏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翁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