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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郑加祥诉姚小平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郑加祥,男,生于1976年7月25日。被告:姚小平,男,生于1975年5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祥诉被告姚小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祥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加祥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 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