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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陈英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陈英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45号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陈英文。被告陈英文。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陈英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伦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陈英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因第一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包覆纱产品,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对往来账目进行了核对,并由第一被告对核对结果进行确认。第一被告应付原告货款为1116073.51元。后第一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但余款未付。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提起诉讼。2015年2月6日,二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916073.51元,于2015年2月12日前付416073.51元,余款在2015年3月底前付16万元,4月底前付16万元,在5月底之前付清;有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承担全部货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签字。后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货款816073.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7000元;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陈英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向原告购买包覆纱产品。2014年7月31日,经双方对账,第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16073.51元。后第一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但余款未付。2015年2月6日,第一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916073.51元,于2015年2月12日前付416073.51元,余款在2015年3月底前付16万元,4月底前付16万元,5月底之前付清;有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承担全部货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原告��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47000元。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还款协议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6073.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一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期限付款,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全部还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内,第二被告依法应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陈英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6073.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7000元。三、被告陈英文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5元,由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陈英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243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