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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金怀敏、汪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金怀敏,汪树林,吴雪旗,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5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街***号。负责人:俞小河,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俊华,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金怀敏。被告:汪树林。被告:吴雪旗。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米兰商厦*幢*********室。法定代表人:张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被告金怀敏、汪树林、吴雪旗、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