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5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剑夏与曹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夏,曹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270号原告王剑夏。委托代理人蒋华平,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夏与被告曹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