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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玲华、陈志清与陈志清、林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华,陈志清,林云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王玲华。被告:陈志清。被告:林云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华与被告陈志清、林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