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玲华、陈志清与陈志清、林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华,陈志清,林云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王玲华。被告:陈志清。被告:林云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华与被告陈志清、林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