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恢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蔡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蔡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0210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被执行人蔡兰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蔡兰英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浏民督字第472号支付令,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蔡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兰英履行给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兰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兰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兰英银行存款92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