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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万莲诉张琰、胡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万莲,张琰,胡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莲。委托代理人:彭开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讯利。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鲁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万莲为与被上诉人张琰、胡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0)岸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万莲与胡讯利系朋友关系,胡讯利与张琰系母子关系。2009年7月唐某甲以“投资生意可获取丰厚利润”为由,并以承诺“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武汉市江汉区宝丽金大厦B座XXXX室,通过借款方式,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胡讯利、杨某某、张万莲知道后协商各人出资20万元,共计60万元交给唐某甲作为高额回报资金。2009年7月28日,张万莲到唐某甲办公地武汉市江汉区宝丽金大厦B座XXXX室使用借记卡、信用卡以POS机刷卡方式向唐某甲支付20万元。胡讯利、杨某某亦陆续将款项支付给唐某甲,唐某甲支付了三个月的高额利息,其间杨某某抽回自己资金。2009年12月,唐某甲因无法归还本息而逃匿。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15日将唐某甲抓获。2012年8月唐某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2010年3月2日,张万莲采取欺骗手段迫使胡讯利写下承诺,内容是“我于2009年7月28日收到张万莲现金贰拾万元,因为有意外,目前我尽量想办法在5月前交还张万莲”。另查明,胡讯利与刘某甲系亲家关系,胡讯利、张万莲出资款项挂在刘某甲名下,2009年9月2日唐某甲向刘某甲出具一张总收条,内容是“收到刘某甲投资款壹佰贰拾万元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明确刘某甲是被害人之一。还查明,张琰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张万莲、尤某银行账户共转款15笔:2009年8月20日10000元、4,910元,2009年8月25日29850元,2009年9月1日5940元,2009年9月14日5400元,2009年9月18日5400元,2009年9月21日40000元,2009年10月1日4500元,2009年10月15日4500元,2009年10月23日4500元,2009年11月2日4950元,2009年11月15日2200元,2009年11月16日2300元,2009年11月25日3825元,2009年12月4日3825元,共计132100元。原审认为:张万莲为获取高息,于2009年7月28日以POS机刷卡方式向唐某甲支付20万元属实,该笔款项是刘某甲名下的120万元中的一部分资金。2010年3月2日张万莲采取欺骗手段迫使胡讯利写下的承诺,不是胡讯利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不能作为张万莲与胡讯利之间的借款凭证。张万莲诉称胡讯利之子张琰按约定付息日向其指定账户多次转账,根据张琰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仅2009年8月20日至8月25日,张琰向张万莲、尤某银行账户转款共计44760元,明显与张万莲诉称的利息不相符,张万莲的反驳观点无证据支撑,故胡讯利、张琰向张万莲支付了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张万莲与胡讯利、张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张万莲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张万莲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张万莲负担。宣判后,张万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错误,事实是胡讯利找其借了20万元,并向其支付利息,一审认定张琰利息不符合事实依据在哪里?张琰向其发的短信均能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从胡讯利的收条到张琰支付的利息,胡讯利的承诺,还有刘某甲在公安局的证言以及案外人唐某甲供述形成了证据链。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一、胡讯利、张琰连带偿还本金20万;二、胡讯利、张琰连带偿还利息5737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胡讯利、张琰负担。胡讯利、张琰共同辩称,张万莲与其没有真实借贷关系,张万莲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万莲资金事实上是受到损失,但该损失并不是由其行为所导致,而是由案外人唐某甲的犯罪所致,张万莲应向唐某甲追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万莲上诉认为其与胡讯利、张琰系借款关系,胡讯利、张琰偿还20万元及利息,但从该20万元的资金进出走向看,张万莲并无查证属实的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张万莲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胡讯利、张琰连带偿还本金20万,偿还利息57375元,本案诉讼费由胡讯利、张琰负担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张万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歆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