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彩霞、陈玉阳等与陆丙传、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陈玉阳,陈玉蓉,陆丙传,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李彩霞。原告:陈玉阳,农民。原告:陈玉蓉,农民。上述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丙传,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少宝,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义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霞、陈玉阳、陈玉蓉诉被告陆丙传、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彩霞、陈玉阳、陈玉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彩霞、陈玉阳、陈玉蓉申请撤回对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陈玉阳、陈玉蓉撤回对被告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秦明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