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朝法执字第15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杨德昌与吉林省华侨企业总公司、吉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昌等,吉林省华侨企业总公司,吉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朝法执字第1556-7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昌等29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侨企业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劳仲裁字【2005】0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侨企业总公司、吉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吉劳仲裁字【2005】0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