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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薛四方、张战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四方,张战强,孙妍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薛四方,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战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孙妍芝,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薛四方因被申请人张战强、孙妍芝借其20500元经催要未还,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战强、孙妍芝银行帐户存款21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张发军名下的夏利轿车(冀E×××××)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四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战强、孙妍芝银行帐户存款215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