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0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贞广,刘树芬,王晓明,王彩云,刘晓波,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202-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刘贞广。被执行人刘树芬。被执行人王晓明。被执行人王彩云。被执行人刘晓波。被执行人李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彩云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