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文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文某,农村居民。被告:季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争议标的物五菱宏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Q×××××)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