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金海与安吉县递铺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海,安吉县递铺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海。委托代理人:周宁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递铺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刚强。委托代理人:王国龙。上诉人徐金海与被上诉人安吉县递铺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塘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3)湖安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徐金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8月7日,徐金海以绿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尚处于筹建阶段)名义与横塘村委会签订了《横塘村耕地租赁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徐金海承租横塘村委会所属部分村民小组农田场地及相应设施,总面积5000亩,分两期供地,第一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第二期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租期为二十年。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制……横塘村委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与租赁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法定承包经营户倒租协议签订后,收取徐金海定金5万元。如横塘村委会不能即时交付承租土地或协议签订后租给第三方,应支付徐金海两倍的定金,如是徐金海的责任使协议无法履行,则定金不能返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横塘村委会未能按协议约定在一个月内与村民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承包协议,此后也一直未能与村民签订倒租承包协议。2008年11月3日,徐金海交给横塘村委会20000元押金,横塘村委会财务刘有才出具给徐金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俆老板村为其(协助)争取农户农田放村押金弍万元正。在横塘村委会不能提供承租土地的情况下,徐金海委派其员工吕成龙(横塘村委会村民)与部分村民黄从洪、叶才子等人签订了《横塘村耕地租赁协议书》,并支付了部分租金。2009年1月6日、3月2日,徐金海为承包农田又派吕成龙与安吉县递铺镇横塘村前三队、庆向队、前二队签订了补充协议。徐金海取得承包地后对承包农田进行了耕种,搭建了大棚,通过吕成龙支付了土地租金、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徐金海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租赁土地事宜向安吉县递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果,安吉县递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3月6日出具了调解不成告知书,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后徐金海向安吉县递铺镇人民政府进行信访,安吉县递铺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7日对徐金海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徐金海因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09年4月25日,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复查意见,复查意见为:信访人徐金海信访事宜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告知信访人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在收到本复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徐金海于2009年5月20日收到该复查意见。徐金海对该复查意见向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申请复核,2013年8月19日,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对复核申请作出答复,答复建议徐金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徐金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徐金海与横塘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前,均明知徐金海所欲承租土地已被发包给横塘村委会村民承包经营事实,在此情况下徐金海与横塘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且合同明确横塘村委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与租赁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协议,并对定金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此可见,横塘村委会能否与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协议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横塘村委会并没有决定权。在协议限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横塘村委会未能与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协议,徐金海因此也没有交纳5万元定金。此后,横塘村委会也一直未能与众农户签订承包土地倒租协议取得土地经营权。因此,横塘村委会在对案涉承包土地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与徐金海签订的《横塘村耕地租赁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对此,横塘村委会、徐金海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横塘村委会应当依法返还徐金海20000元押金,并应赔偿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徐金海在横塘村委会未能提供承租土地的情况下,自行与农户、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土地协议,自行支付租金并进行种植经营,系徐金海与农户、村民小组发生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横塘村委会无关。徐金海称横塘村委会无故破坏徐金海在承租土地上所建的农业设施和种植的种苗,强行收回徐金海承租的土地,要求横塘村委会赔偿其投资损失6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横塘村委会辩称徐金海不享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的主张,因该协议系徐金海以公司名义与横塘村委会签订,由于该公司未能设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发起人即徐金海承接,故该观点不能成立;其提出徐金海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套取国家资金,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另提出徐金海起诉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的观点,由于徐金海为此纷争一直进行信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其向有关组织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8月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对徐金海的复核申请作出答复之日起重新计算,故徐金海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安吉县递铺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金海押金20000元并赔偿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08年11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徐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徐金海负担9415元,安吉县递铺镇横塘村村民委员负担465元,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徐金海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横塘村委会对徐金海和横塘村委会签订《横塘村耕地租赁协议书》后完全有能力履行,一直未能与众农户签订承包土地倒租协议是因为横塘村委会故意违约所致。2、签订协议后,徐金海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横塘村委会违约给徐金海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3、徐金海与横塘村委会签订的《横塘村耕地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只要积极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双方义务都可以做到,这和横塘村委会对案涉承包土地有没有处分权无关,所以《横塘村耕地租赁协议书》是有效的。4、横塘村委会在协议签订时收取徐金海2万元,这2万元实际上是定金性质。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横塘村委会二审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是一份意向性合约,且公司的名称和法定代表尚未明确,说明合同没有依法成立。2、徐金海为了骗得国家补助资金而要求在协议中约定横塘村委会给付5000亩,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3、因为徐金海不履行,致使徐金海和横塘村委会于2008年8月7日签订这份草案后未实际履行。徐金海在其好友帮助下直接与农户发生租赁关系,因此,徐金海与农户间发生的租赁关系与横塘村委会无关。4、本案超过诉讼时效。2009年11月19日由各级信访部门组成在安吉专门召开协调会议并作出纪要说明,该时间点至2013年11月5日起诉时,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徐金海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横塘村委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两份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徐金海、吕成龙与农户之间发生租赁关系,村委会的章只起到了证明的作用。徐金海对该证据质证认为,不符合证据的三性。首先,该证据没有相应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其次,调查人员均系横塘村委会的人员,故该证言不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后,里面描述的内容不真实。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两份调查笔录系证人证言,但上述证人无正当情况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金海与横塘村委会于2008年8月7日签订的《横塘村耕地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协议书第四条规定:“甲方(横塘村委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完成与租赁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法定承包经营户倒租协议签订后,收取乙方(徐金海)定金5万元整,定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以明确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均明知徐金海欲租赁土地已被横塘村委会发包给村民承包经营,横塘村委会无权将村民的土地出租给徐金海,必须先与租赁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协议。在此情形下,协议约定横塘村委会与租赁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协议后,徐金海才交付定金,而不是在协议签订时交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涉案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即该合同的生效条件为横塘村委会与租赁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协议,原审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当。根据横塘村委会并未在一个月内完成与租赁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承包经营户签订倒租协议,徐金海也未向横塘村委会交付定金的事实,涉案协议并未生效,故徐金海要求横塘村委会赔偿投资损失6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金海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徐金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