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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董琪生与武小宁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琪生,武小宁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琪生,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小宁,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亚萍,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琪生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武小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小宁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二、准予被上诉人武���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董琪生承担346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