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董琪生与武小宁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琪生,武小宁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琪生,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小宁,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亚萍,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琪生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武小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小宁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二、准予被上诉人武���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董琪生承担346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