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古伟坚与黄雁玲、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伟坚,黄雁玲,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古伟坚,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雁玲,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志强,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古伟坚与被执行人黄雁玲、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雁玲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9.5万元及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黄志强对被执行人黄雁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案件诉讼费63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当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可待该财产变现后参与分配,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