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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龙、谢德建与张小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龙,谢德建,张小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龙,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显寿,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德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显寿,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和,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龙、谢德建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龙、谢德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龙、谢德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龙、谢德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爱民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