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惠琴典当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西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郭惠琴,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运管局干部,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惠琴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庆西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惠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惠琴归还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0000元,典当期限届满后至绝当期之间的利息和综合费用65元,逾期偿还的当金10000元从2007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银行逾期贷款月利率[5.58%×(1+40%)]/6计算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78元,由郭惠琴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惠琴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意见,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1月10日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惠琴归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2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9)庆西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的(2009)庆西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