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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劲锋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劲锋,宋保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劲锋,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彪,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保松,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林亚,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劲锋因与被上诉人宋保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劲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彪、宋洁,被上诉人宋保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林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75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