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华诉被告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管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87号原告李志华,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民,系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建忠,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华诉被告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管建忠在大庆的工资卡,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586500元。原告李志华已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为所有的位于大庆市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管建忠在大庆市的工资卡。二、冻结被告管建忠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586500元;三、查封所有的位于大庆市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