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惜玲与徐晓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惜玲,徐晓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吴惜玲,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袁潮南,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敏,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谢锦标,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惜玲与被告徐晓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岳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惜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潮南和被告徐晓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锦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初相识谈婚,2006年初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年9月生育长子徐裕涛,2008年11月生育女儿徐裕楠,于2009年1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生育小儿子徐裕瀚。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多次劝释其戒毒,但被告置若罔闻。2010年,被告和毒友在宾馆吸毒时,被公安查出非法持有枪支,被判有期限徒刑一年半。为了家庭和孩子,原告独自撑起了家庭重任。谁知被告刑满释放后没多久,又继续吸毒和开始赌博,为了不让其终日无所事事,以至于迷失在毒品和赌博之中,原告向亲友借钱在被告家乡开了一家童装店,谁知开店不久,被告经常向原告要钱,不给就拳打脚踢。2012年3月,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只顾吸毒和赌博,不为岳父送终。2013年1月19日,被告因饭不合口又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逃回娘家。至2014年1月29日,在被告亲属劝说下,原告回家与被告一起生活。谁知回家没两天,被告便以欠赌债七十多万元为由,要原告将所有钱财都交给他,原告收入无多,还要自己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学费等,所剩无几,无钱给被告,被告又拳脚相加并拿刀胁迫原告回娘家拿钱,原告借口入娘家拿钱得以脱身,随后报警解围,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女徐裕涛、徐裕楠、徐裕瀚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好,婚后建立牢固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严重不符合事实,答辩人没有吸毒,也没有赌博,更没有打原告,因答辩人不知原告父亲去世,故没有参加葬礼。答辩人为了建设好家庭,照顾好子女和创业,向他人借款54.1万元,至今没有归还人家,这些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判决三个子女归答辩人抚养。因答辩人的抚养能力和条件都优于被答辩人。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惜玲与被告徐晓敏于2005年初相识谈婚,2006年初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后于2006年11月16日生育长子徐裕涛,2008年12月12日生育女儿徐裕楠,2009年1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小儿子徐裕瀚。三名子女现均由原告母亲带养。婚后,因被告未能自觉遵纪守法,于2010年4月4日,在广州白云区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抓,被判有期限徒刑1年2个月。2013年2月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到外地打工,后于2014年1月29日,在被告亲属劝说下,原告回家与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2月4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事后,原、被告并没有重归和好。2014年11月14日,被告又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限徒刑1年2个月(开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三名子女,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提出若判决离婚,则要求抚养三名子女,不需要原告帮助抚养费,其在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徐汉瑞、林炎銮带养。被告的父母徐汉瑞、林炎銮向本院提交请求书,表示其有条件也愿意代被告抚养三名子女,并提供了凤鸣村卫生管理协议书及地都镇凤鸣社区居委会证实材料。原告在庭审期间坚持要抚养三名子女,并表示放弃被告帮助抚养费的请求。被告提出其2013年底至2014年8月做不锈钢生意欠他人款项54.1万元,要求该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未能提供依据。原告提出被告所说负债期间是分居后,其不知情,不认可该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户籍证明、(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徐汉瑞、林炎銮的请求书、凤鸣村卫生管理协议书及地都镇凤鸣社区居委会证实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因日常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且被告未能自觉遵纪守法,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进一步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刑满释放后,双方未能修复感情,再次发生纠纷,以致分居。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时,本院考虑到双方共生育多名子女,分居时间不长,判决不准离婚。事后双方仍没有和好,且被告又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抚养三名子女,并表示不需要对方帮助抚养费。因双方有多名子女,并均要求抚养,依法应分别抚养部分子女。考虑双方的要求和现实抚养条件,可由原告抚养次子徐裕瀚和女儿徐裕楠,被告抚养长子徐裕涛,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的刑期尚有几个月,在刑满释放前,徐裕涛由被告的父母徐汉瑞、林炎銮代为抚养。被告提出的债务,遭原告否认,且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惜玲与被告徐晓敏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共生的女儿徐裕楠和次子徐裕瀚由原告吴惜玲负责抚养至成年;长子徐裕涛由被告徐晓敏负责抚养至成年(被告在服刑期间,徐裕涛由被告的父母徐汉瑞、林炎銮代为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惜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岳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