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于凤荣申请王泽强交通肇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荣,王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于凤荣被执行人:王泽强上列当事人因交通肇事赔偿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泽强账号存款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肖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