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市北仑宁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良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市北仑宁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保字第6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号。代表人:董志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宁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路村。法定代表人:徐良军。被申请人:徐良军。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宁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良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冻结被告宁波市北仑宁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良军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北仑宁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良军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