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扬中市有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催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申报人:扬中市有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号码为31000051/2444302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进行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发出公告和停止支付通知书,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4月28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扬中市有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院申报权利,并向本院出示号码为31000051/24443020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一份,本院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查看该票据。现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到本院查看该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