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姜某某,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春秋,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董慧君,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