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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姜某某,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春秋,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董慧君,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