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廷华盗窃罪,李廷华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9号罪犯李廷华,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合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3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5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廷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廷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廷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