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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信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惠州奔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惠州奔富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信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九龙街号。委托代理人: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系原告处的销售主管,住址为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X路*号。被告:惠州奔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惠州仲恺高新区潼侨镇联发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江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奔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惠州奔富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