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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现住太原市。被告尹某某,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长 申 艳审判员 张先成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