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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谭俊娥与邢成祥、邢海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俊娥,邢成祥,邢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谭俊娥。被申请执行人邢成祥。被申请执行人邢海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俊娥与被申请执行人邢成祥、邢海振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183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