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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滕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孔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孔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原告之长子。被告孔某丙,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原告之次子。被告孔某丁,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原告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媛媛